公开的直销活动与直销制度奠定中国直销未来
http://www.dsblog.net 2006-04-17 10:50:13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同时于12月1日正式生效,立即引起世人的关注,成为社会敏感的话题。严格的市场准人规则,建构了清晰的“直销行业壁垒”;雄厚的直销企业实力,构成了保护本企业直销员和消费者的条件;公开的直销活动和制度,奠定了中国直销未来发展的根基。
一、直销活动
1.直销活动的界定
直销活动是指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全过程。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开展直销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①山”;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③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④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直销活动有一定的区域范围。直销地区,是指直销员所隶属的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1998年安利、雅芳、玫琳凯、特百惠、尚赫、完美等10家外资传销企业获得“店铺+人员推销”方式的许可,如今将建立连锁店的规定改为设立“服务网点”,在店铺数量和标准上没有限制。这与承担销售任务的店铺相比,服务网点对于售后保障更为有利,也使中国直销模式与国际上的无店铺销售更加接近。因为,中国在加入WTO谈判和已达成的协议中,涉及商品分销领域的内容是在贸易服务项下的分销服务部门,主要包括:佣余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分销服务不仅包括传统的商业服务业,还包括生产企业自建或控制的分销服务系统和网络等。
2.直销产品的界定
直销产品是指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产品。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直销企业,可以依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生产、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
对于直销产品,各国直销法均作出明确界定。如《日本访问贩卖法》,将直销产品称为“特定商品”,该法规定“特定商品系以日常生活用品中,适合以定型化条件贩卖之物品且经政令规定者而言”。
二、直销制度
《直销管理条例》借鉴了国际和世界各地直销监管经验,确立了以下直销制度:
1.保证金制度
为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无能力履行退货义务时,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销管理条例》明确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余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①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②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③指定银行应及时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通报保证金账户情况,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可以查询直销个业保证余账户;④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直销企业动用保证金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使用:①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②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③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2.换货退货制度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对于消费者提出换货和退货的,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对于直销员提出换货和退货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属于这些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在此,需要明确两种责任:①举证责任。即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具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直销企业、直销员承担举证责任。②连带责任。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亏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3.信息披露制度
直销活动具有特殊性,在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存在不对称性。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通过直销行业筲理网站向社会公布直销法律法规、产品范围公告等相关内容;直销企业设立后,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并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众所周知,合法的直销企业若成功的运用直销网络,加之独特的―流产品,崇高的商业信誉,它的销售额可以倍增。若非法公司打着直销的旗号,利用传销的“魔力”,迷惑人们参加,则能堆出会字塔,滚出大雪球,其坑害的是广大加入者,最终财富只能被少数人骗取。因此,政府制订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是加强直销法律监督的需要,也是打击非法传销的可靠保障。总之,在中国直销业踏上征途之后,无论是直销企业,还是直销市场,应最大限度地规范直销行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从政府的外部监管转向企业的内部自主约束,实现直销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直销活动
1.直销活动的界定
直销活动是指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全过程。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开展直销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①山”;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③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④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直销活动有一定的区域范围。直销地区,是指直销员所隶属的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1998年安利、雅芳、玫琳凯、特百惠、尚赫、完美等10家外资传销企业获得“店铺+人员推销”方式的许可,如今将建立连锁店的规定改为设立“服务网点”,在店铺数量和标准上没有限制。这与承担销售任务的店铺相比,服务网点对于售后保障更为有利,也使中国直销模式与国际上的无店铺销售更加接近。因为,中国在加入WTO谈判和已达成的协议中,涉及商品分销领域的内容是在贸易服务项下的分销服务部门,主要包括:佣余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分销服务不仅包括传统的商业服务业,还包括生产企业自建或控制的分销服务系统和网络等。
2.直销产品的界定
直销产品是指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产品。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直销企业,可以依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生产、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
对于直销产品,各国直销法均作出明确界定。如《日本访问贩卖法》,将直销产品称为“特定商品”,该法规定“特定商品系以日常生活用品中,适合以定型化条件贩卖之物品且经政令规定者而言”。
二、直销制度
《直销管理条例》借鉴了国际和世界各地直销监管经验,确立了以下直销制度:
1.保证金制度
为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无能力履行退货义务时,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销管理条例》明确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余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①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②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③指定银行应及时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通报保证金账户情况,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可以查询直销个业保证余账户;④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直销企业动用保证金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使用:①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②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③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2.换货退货制度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对于消费者提出换货和退货的,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对于直销员提出换货和退货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属于这些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在此,需要明确两种责任:①举证责任。即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具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直销企业、直销员承担举证责任。②连带责任。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亏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3.信息披露制度
直销活动具有特殊性,在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存在不对称性。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通过直销行业筲理网站向社会公布直销法律法规、产品范围公告等相关内容;直销企业设立后,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并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众所周知,合法的直销企业若成功的运用直销网络,加之独特的―流产品,崇高的商业信誉,它的销售额可以倍增。若非法公司打着直销的旗号,利用传销的“魔力”,迷惑人们参加,则能堆出会字塔,滚出大雪球,其坑害的是广大加入者,最终财富只能被少数人骗取。因此,政府制订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是加强直销法律监督的需要,也是打击非法传销的可靠保障。总之,在中国直销业踏上征途之后,无论是直销企业,还是直销市场,应最大限度地规范直销行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从政府的外部监管转向企业的内部自主约束,实现直销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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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经贸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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