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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直销监管革命 直销要“管”还是“理”

http://www.dsblog.net 2007-02-28 16: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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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虽然中国直销已经有了两个条例的规范,没拿到直销牌照和拿直销牌照根本无望的企业,都面临着如何在竞争夹缝中求生存的问题,而且还会滋生更多的新问题,仅靠这两个条例未必能达到完美的监管效果的。本文作者系站在市场一线的直销观察者,他提出了以“理”代“管”的直销监管观点,代表了最接近最广大底层直销人的意见,不妨闻之。
    
    在直销行业,一边是求生存、求发展欲望强烈的企业,一边是受拜金主义和短期暴富欲望驱使的直销人组成的团队,当它们相互发生碰撞后,很容易形成一股不可小视的合力。它们有一整套应对政府管理的措施和办法,而且还有自1998年以来形成的丰富“地下工作”经验。直销监管部门却在摸不清情况的前提下,急呼打传,却打而不击,只能起到暂时驱散作用,转眼间它们又集聚在一起。在全国范围内也抓了几个传销的头头,其实在异地传销行业中没起到什么震慑作用,更没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当下,直销监管在笔者看来,也有待改善。
    
    请别草率定义违法直销活动的性质
    
    直销,作为一种比较群众化的群体社会经济现象,不能简单地把它归为一种社会犯罪现象去对待。哪怕是被移了位的直销——即传销,也仍然是群众化的群体社会经济现象。因为成功了的和没有成功的直销团队,他们大部分或者说很大一部分团队采用的都是多层次、团队计酬的方式。当然,任何社会经济现象都不能排除它存在犯罪的可能,可也不能因为它有存在犯罪的可能而把它统统归为社会犯罪。关键在于怎么去分清良莠,剔除糟粕,留存精华,在打击、制裁、处理少数不良分子的同时,一定注意去如何保护大多数直销人的合法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
    
    其实,直销人员陷入困境的机率比常人更大,绝对不在个别或者少数。请别忽视对直销人员的保护,不能简单的认为是直销人员绺由自取,不能把直销人陷入困境的责任归绺于他所在团队!直销人可不会那么去想,他会把这一切归为社会的“不公”,极容易对社会产生一种逆反心理,进一步可能就是犯罪。所以,管理一词笔者在这里把它视为同一行为的两个概念。
    
    对于直销,你是要“管”还是要“理”
    
    管,就是制约和管束,是一时难见成效的。因为它本身只是对被管者行为的制肘和限定。这里的管,就是管好直销企业和直销团队。管企业产品的质量,管企业的经营实力,管企业的优化整合、挂靠,管企业整合、挂靠后的风险和核算方式,管企业产品的流向和途经。管直销团队的经营模式,管直销团队的计酬方法,管直销团队的计酬漏洞,管直销团队高层纳税情况,管直销团队新进人员是否合乎条例规定,管直销团队首尾是否脱节,管直销团队落伍直销人的权益保护。
    
    理,即梳理调顺。理顺直销团队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理顺整合挂靠后企业之间的关系,理顺团队的计酬方法,以利强化团队计酬机制。理顺团队首尾不脱节,使直销团队通体透明,促使直销团队公开化、明朗化,一改往日神龙见首不见尾的混乱局势!把直销团队通体公开与不公开作为认定其合法与不合法的前提条件。要相信参与直销的绝大多数人动机是单纯的,是愿意接受政府的管理和帮助的。不良分子和害群之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团体和机构都有可能存在,但毕竟只是少数。直销团队当然不能例外。那些高唱“不经历风雨,难以见彩虹”的直销人,无时无刻不在渴望见到彩虹,他们渴望政府的管理,他们又不知道怎样去接受政府的管理,更怕政府将他们的团队摧垮,令他们无望。
    
    我们期望直销监管也革命
    
    中国直销市场基本上形成了它现有的态势,若按现有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管理起来肯定有一定的难度。科学管理机制的形成应是当务之急!有关专家指出:“如果直销市场混乱局面一直持续下去,就极有可能产生‘劣币驱良币’,即‘合法传销’被‘非法直销’挤出直销市场,以至于整个直销市场的崩溃。”
    
    作为直销业管理职能部门,对内要求承担管理扶持的义务,对外资企业也应当肩负起监督的职能,使整个中国直销市场走向健康发展的直销轨道。对外资企业应视其国家的友善程度,诸如准入制、资源的提供、能源的耗费,应当是有条件的提供和有理由的限量。
    
    当一个监督管理机制在施展监督管理能力趋于崩溃的时候,往往是因为在需要支付小的成本(杀鸡儆猴)而没有支付,则到了监督管理需要支付大的成本而支付不起造成的。千万不能让对直销业的监督管理也出现类似尴尬的被动局面,更不能连猴带鸡都斩尽杀绝!关键是要充分抓住人们趋利避害的天然心理,加以引导,相信目的会强于手段。紧紧抓住领头羊,让他们在激烈地市场竞争中形成秩序,在连鸡都不用杀的时候狠下功夫,逐步把异地直销引回本土,变政府职能部门监督为群众自我监督,让直销健康地演变为广大中国公民的第二产业!
来源:《中国直销》2007年第2期 作者:许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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