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http://www.dsblog.net 2021-03-02 11:18:02
另查明,被告人冯德利、陈建新、周松、罗龙等人明知中君集团是利用“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豪享拼”三个平台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仍然为“中君集团”从事传销活动提供必要帮助,其中:
被告人冯德利,2017年7月加入中君集团,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担任中君集团的运营中心副总经理。协助被告人罗永亮管理中君集团运营中心的相关部门。2019年4月,担任中君集团副总裁,协助被告人罗永亮管理南京办公区部门。被告人冯德利明知中君集团旗下的电子商务平台是从事发展会员获利的传销活动,仍为中君集团服务。
被告人陈建新,2017年7月入职中君集团担任技术部程序员,协助技术主管蒋蒙召开发“中君健康商城”系统后台管理页面。2018年8月,平台上线后对平台运行进行技术维护、编程,并将“中君健康商城”数据转至“星e淘”、“豪享拼”数据库,制定“豪享拼”技术文档、“星e淘”技术文档;“中君健康商城“上线运营后,协助修改各部门的后台使用权限,对各部门使用后台系统过程中出现的系统问题进行维护。被告人陈建新明知中君集团旗下的电子商务平台是从事发展会员获利的传销活动,仍为中君集团服务。
被告人周松,2018年4月入职中君集团担任技术部技术员,协助技术主管蒋蒙召开发“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和“豪享拼”系统后台管理页面,平台上线后对平台运行进行技术维护。“中君健康商城”上线运营后,协助修改各部门的后台使用权限,对各部门使用后台系统过程中出现的系统问题进行维护。被告人周松明知中君集团旗下的电子商务平台是从事发展会员获利的传销活动,仍为中君集团服务。
被告人罗龙,2017年入职中君集团担任行政部主管,协助被告人罗永亮管理中君集团的行政部门。2019年2月,被告人罗龙明知“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商城、“豪享拼”从事传销活动,仍协助被告人罗永亮从事该项活动。
被告人罗永亮在案发后规劝被告人冯德利、罗龙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罗永亮、冯德利、罗龙到公安机关投案。
再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公安局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了以下财物:
1.扣押被告人罗永亮持有的手机三部、被告人陈建新持有的手机一部、孙某持有的手机四部、崔某、任某、周某1、周某2、赵某持有的手机各一部,中君集团公司的手机十七部。
2.扣押被告人罗永亮持有的电子支付口令三枚、被告人罗龙持有的银行U盾三枚、曾某持有的银行U盾三枚、周某1、刘某1持有的银行U盾各二枚、吴某1、刘某1、周某2、王某1持有的银行U盾一枚、中君集团公司持有的银行U盾八十一枚、电子支付密码器七枚、磁卡二张、罗永亮及孙某等人银行卡六十五张。
3.扣押被告人罗永亮使用赃款购买的车牌号为苏A×××××奔驰牌轿车一辆、行驶证一本、钥匙一把。
4.扣押中君集团公司持有的电脑主机、一体机、平板电脑、金碟软件服务器共计八十二台、孙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5.扣押中君集团公司和崔某、周某1、王某2持有的U盘、硬盘合计27个,会计凭证672册,其它资料50本,44批,123份,393页(张)。
6.扣押中君集团公司销售产品的样品即芦荟凝胶一支、元宝枫籽油二盒、酒二瓶、牡蛎人参压片糖果、食物调和油、骨葆寜舒缓精华素、护腰带、营养粉、酵素各一盒。
7.扣押被告人罗龙私章一枚、刘某2、赖某印章各一枚、四川禄宏商品现货市场有限公司公章二枚、君乾公司发票章、上海冠礼投资有限公司公章、上海冠礼投资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上海珺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章、上海珺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务章、法人章、上海珺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印章。
8.扣押中君集团公司的现金17,980,300.00元。
9.冻结涉案银行账户36个,金额总计682004842元。(详见附件:冻结涉案财产清单)
10.冻结股票账户资金320484.78元,股票37305500股(其中:同方股份200000股、南威软件350000股、阿尔特500股、宜安科技1755000股、证券代码601258股份35000000股)。
一审法院认为,传销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活动,传销组织是一种特殊诈骗组织。其建立了一种诈骗机制,参与传销的人员不论对传销组织的诈骗本质是否有所认知,一旦加入该组织,就成为这种诈骗组织的一部分。其不断发展下线的活动本身又导致更多的人卷入传销诈骗组织,从而骗取大量参与者的财物,因此,传销组织的参与者既是这种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又使得这种诈骗机制发挥作用,亦是违法者。被告人罗永亮、冯德利、陈建新、周松、罗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者缴纳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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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2022-05-19 21:08:26 投诉 支持(1583)害苦了我们消费者,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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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2022-05-19 21:08:11 投诉 支持(1654)害苦了我们消费者,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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