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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力奇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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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网络直销人]湖南隆力奇黄华:“康强国际”传销大案追踪 7亿涉案资金去向何处?

财经报道

    [网络直销人]湖南隆力奇黄华:“康强国际”传销大案追踪 7亿涉案资金去向何处?
   
传销涉案金额高达7亿多元人民币、7个月时间里参与网络注册人数高达2万余人、传销网站会员遍布中国20多个省市……这是今年5月18日,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侦破刘正康、刘寿鹏经营的“康强国际”网站传销案所牵涉出的一组数据。

   目前根据常德警方提供的案件审理情况,该案共抓获刘正康在内的主要犯罪嫌疑人7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人(1人批捕在逃)、网上追讨3人,暂扣涉案资金2000余万元。

   然而,就在今年5月此案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了部分参与者的高度关注与强烈反应,关于对“康强国际”网站网络传销属于非法集资还是传销的定性问题,参与者与执法者之间展开了激烈争论。

   两个“康强国际”的来由

   2010年10月,上海康强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康强”)法定代表人刘正康为解决其个人与公司的资金困难,经人介绍与犯罪嫌疑人刘寿鹏(批捕在逃)在上海共谋“融资”。

   二人在经过多次协商后,决定通过自建“康强国际”网站,依托网站销售所谓的“原始股”,以“上海康强”即将在美国上市为噱头对外宣传,以原始股增值预期和发展下线后的高额提成为诱饵,面向社会吸收网站注册会员、收取会员费。

   为“规避法律风险”二人决定以刘正康个人注册的境外公司“香港康强”的名义来“融资”,并给加入的会员发放“香港康强”所谓的“股权证”。

   据常德公安机关侦查证实:刘正康、刘寿鹏二人在前期谋划中已明确分工,刘寿鹏在幕后负责建立、管理网站,发展会员团队;刘正康在台前负责以“上海康强”实体公司为道具,以“上海康强”即将在美国上市为噱头,向网站会员宣讲公司前景及投资后的收益预期。

   10月下旬“康强国际”网站建成并开始运行,在随后的网站经营中刘寿鹏召集有传销经验的市场推广人员岳某、高某等人为其充当网头,发展下线,推广得越多,赚钱速度越快。同时,刘正康则通过其本人的私人账户和“上海康强”两台POS机(对应公司账户)收取会员费。

   11月初账户开始有资金进账,此后网站会员人数在其市场推广者的强势宣传下迅速增长,仅后来被常德警方抓获的网头高飞燕一人就发展会员3000余人,他由此获各种提成奖金高达500多万元。

   为了能让投资者相信其上市谎言,刘正康要网头组织有投资意向的人到“上海康强”在上海的办公场所参观,故意混淆“上海康强”和“香港康强”这两个不同的主体,使投资者误认为其购买的原始股是即将上市的“上海康强”原始股票。

   但刘正康的上述融资活动立马受到了“上海康强”股东的强烈反对,但他却一意孤行,并于2011年2月在深圳罗湖区国际金融大厦21层租用写字楼作为办事处,将传销网站的接待据点从上海转移到深圳;同时,该网站通过买“原始股”收取的会员费却被刘正康以自己个人名义注资“上海康强”公司。

   然而在今年3月中旬,常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辖区内群众报案,称有人在常德城区以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为由广招会员,同时发展下线会员还可按比例提成,疑似新型网络传销,由此常德市公安局对其展开的前期调查。
    经营模式、奖励制度花样百出

   “经过我们近2个月的摸点调查,发现并查实“康强国际”网站服务器设立在美国,平时参与投资者需经过市场推广人员告知才能获得该网站网址。同时,该网站经营模式完全按照传销形式进行运营。”据常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赵勇介绍。

   据了解,任何人只要缴费就能成为“康强国际”网站会员,依据缴费金额分为五个普通级别和四个VIP级别:交人民币3500元、7000元、21000元、35000元、70000元对应一至五星会员;交10.5万元、24.5万元、52.5万元、108.5万元对应为一至四星VIP会员。

   同时,该网站会员在交钱时被告知:所交资金一半用于购买所谓“原始股”,封存期一年;另一半用于购买网站内的所谓“电子股”,封存期60天,60天后可通过网站设置的虚拟电子股权交易平台与内部会员交易。

   为吸引会员积极加入,网站设置电子股为只涨不跌的股票,只要有会员不断加入,电子股就会一直上涨,每销售100万股电子股,每股就涨1美分。缴费后的注册会员,由网站管理员或上线会员拨发电子币激活帐号,即有资格发展下线。下线分左右两区摆放,每个会员下面,第二层2人,第三层4人、第四层8人,使整个会员结构呈金字塔形状。

   为鼓励会员多发展下线,“康强国际”网站设置了眼花缭乱的奖金,包括“推荐奖”(四星以上会员每直接推荐一人加入,即可获该下线缴费金额10%的推荐奖)、“领导奖”、“对碰奖”、“服务中心奖”等各种奖励方式。

   上述计奖方式尽管种类不同,但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为引诱会员“报大单”;网站还设立了“全球业绩分红奖”只给VIP会员:即从网站总业绩中拿出5%,定期分给VIP会员。一星VIP可分享0.5%,二星VIP可分享1%,三星VIP可分享1.5%,四星VIP可分享2%。

   针对这一情况警方迅速组织警力,经过技术部门远程勘察确认,使该网站后台数据库数据完全暴露,由此得知从该网站开通之日至2011年4月22日,共有已激活的会员帐号15376个,会员层级98层;会员注册资金总额66390500美元,给会员发放奖金共29320829美元,会员提现总金额4263531美元(网站内资金以电子币统计,电子币以美金计,美金与人民币比价按“7进6出”计算,即会员缴费时美金:人民币为1:7,会员申请提现时美金:人民币为1:6)。

   在抓捕条件成熟后,常德公安局于今年5月派出50名民警分4路同时出击,赶赴上海、广州、深圳、南宁等地,实施抓捕收网行动,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随即落网,并收缴、冻结资金2000多万元。
   揭开真相破解投资者资金去向疑问

   常德警方立马展开了审讯工作,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根据该网站返还会员奖金推算,表示到2011年5月18日该网站涉案金额已达7亿元人民币左右;但警方在前往“上海康强”调查取证时,对方却坚称只收到刘正康个人名义注资的9000万元,那么其他6.1亿元资金去向何方了呢?

   根据2011年4月22日“康强国际”网站后台数据显示,会员注册资金总额为66390500美元,按照网站内会员缴费时美元:人民币为1:7的固定比率,折合人民币逾4亿元。

   随后该网站正常运转到5月18日案件公布之日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增加的注册资金折合人民币逾1亿元;这样算下来网站涉案资金总共为5亿元人民币左右。

   “对于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根据返还会员奖金推算出的7亿元人民币,经过警方后期核查发现不属实,存在涉案资金计算上的误差。比如,网站后台数据库在4月22日显示收取了66390500美元会员注册费,但在网站运行中上线会员可通过向下线转让电子币形式,直接收取下线会员的现金,而不必交由网站。”

   “因此,网站帐户实际收取的会员费并没有后台数据库显示的多,涉案金额也不能完全按照网站返还会员奖金来推算。网站具体的会费数额,常德公安局已委托专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并且公安机关也正积极追查涉案资金的去向。”常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赵勇在掌握整个案件情况后表示。

   同时在深入调查中警方还发现:按网站规定会员所交资金一半用于购买原始股,封存期应为一年,那么网站应有33195250美元资金尚在封存中没有动用,而目前公安局暂扣、冻结的涉案资金仅为2000余万元,包括刘正康个人账户1600余万元,其他涉案个人账户550余万元,上海康强公司账户185万余元。

   针对这一情况,刘正康在审讯中交代网站所谓封存资金是子虚乌有,网站帐户资金大多以返奖的形式返还给了会员;其实网站本身没有运营收入,其奖金来源就是靠骗后加入者的钱返先加入者的奖金。

同时,常德警方已调查确认的涉案金额还包括:2400多万由“上海康强”用于购买上海市奉贤区南方大厦一层的办公场所、2600多万用于返还投资者的奖金、2000多万由刘正康个人注资用于收购“上海康强”其他小股东的公司股份。
  案件最终定性的决定权所在何处

   “康强国际”网站网络传销案属于非法集资还是传销,它该如何定性?由谁来定?投资者与警方在此案报道后分别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由于前期公布的涉案金额达7亿元人民币,而经常德警方暂扣、冻结的资金仅为2000余万元,这不得不引发了“康强国际”涉案投资者的种种猜疑。

   其中一位上海投资者就表示:我怀疑刘正康是自己前往常德公安局的,当他发现“上海康强”公司已无法上市,募集的资金从而根本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再加上募集中途分发掉了那么多奖金时,刘正康意识到自己已还不出那么多钱,便用传销为幌子规避偿还投资者付出的近7亿元资金。

   “该案如果定性为非法集资,按我国法律条文刘正康要判的罪不轻,同时他还将归还近7亿元的集资款;但只要该案最后定性为非法传销,刘正康所募集的涉案金额将全部由国家没收、不予退还,那么我们广大投资者将蒙受巨大的损失”。

   同时,另一位江西投资者表示,他亲自去上海康强公司考察了两次,发现在那边该公司既有实体、又用连锁店,在当时便不假思索投资了50多万元,现在经公安机关调查表示这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我们投资者看来确实是难以理解的。

   “这顶多只能算是未经国家允许的非法集资,大家投资的钱都应该给予退还,不存在全部没收、上缴国库的问题。”

   而经办此案的常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赵勇则表示:“我们对‘康强国际’网站予以传销进行立案侦查,完全是按照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传销活动具有层级性、自我复制性、诈骗性三个特征来定性的。”

   在我国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而对于非法集资我国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者都为我国严令禁止的非法行为,但此案从‘康强国际’网站的经营模式看,这明显属于一起大型传销案,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规定,常德警方在侦查阶段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是恰当的。”

   针对以上不同的观点,我们对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陆福兴进行了采访,据他介绍表明:“在我们国家所有案件定性都是由法院来进行判决的,任何人及单位都没有能力左右其判决的结果。”

   “作为普通投资者你是有行为能力的,同时,你是民事主体对事物的好坏、对错应该有识别能力,多年来我们国家三令五申禁止非法传销、禁止非法集资,所以不管法院的判决如何,投资者都应当承担自己所做行为的相关责任。”

   同时,法学研究员陆福兴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目前社会上各种投资名目繁多,只有每个投资者都通过正常、合法的投资渠道来进行投资,才能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的陷阱。并且大家应该在平时加强相关知识的了解,在投资前有自己的判断力、不要盲目跟风,避免出现像有些投资者那样,到最后也不知道自己是在进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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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记者在常德市公安局采访中,该局经侦支队队长赵勇对于“康强国际”网站网络传销案中,涉案投资者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也代表警方一一作出了回应。

   1.常德公安机关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2011年3月中旬常德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后,初查发现“康强国际”传销网站服务器在境外、公司在香港,该案犯罪嫌疑人依托互联网实施犯罪,因上网场所不固定导致IP地址随时变更,从而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进行流动传销的事实,其住址、犯罪地难以确定,因此很难用传统传销案的犯罪事实来确定管辖权。

   同时,警方调查发现该网站注册会员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仅常德市就已有近百人通过其市场推广人员的推荐加入网站成为会员,并且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将入会费汇入网站收款帐户,涉案金额巨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常德市是该案犯罪结果发生地之一,因此就对该案有管辖权,并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

  2.此案为什么要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立案侦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一个罪名,所谓传销活动是指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它通常具有层级性、自我复制性、诈骗性三个特征。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后,其与诈骗犯罪之间存在部分竞合。不过由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一种专门的、特殊的规定,它与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之间是一种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同时构成两种犯罪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拉人头式”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嫌疑人以销售香港康强原始股为幌子,以自建的“康强国际”网站为平台,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网站注册会员资格,并按照“左右两区”的顺序向下延伸组成层级,使会员整体呈金字塔结构自上而下发展;设置多种返奖种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网站的经营模式看,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规定。由此常德警方在侦查阶段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3.常德公安机关立的是哪个“康强”的案?

   常德公安局侦办的是“康强国际”网站经营者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刘正康、刘寿鹏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都是在“康强国际”网站上进行的,该网站吸收注册会员后给会员发放的是“香港康强”的股权证。

   “香港康强”是犯罪嫌疑人刘正康2010年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注册资金1万元港币,经查证该公司在香港无办公场所、无日常生产经营、无其他股东、无公司员工;在中国内地进行的所谓私募基金活动也未获批准,因此其经营活动是非法的。

   但由于“香港康强”在内地未经注册登记,因此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尽管刘正康等人在发展会员过程中把“上海康强”即将在美上市作为宣传的噱头,并称“香港康强”与“上海康强”属于“同股同权”,但我局侦查证实,“香港康强”与“上海康强”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正康同一人以外,无其他任何实质性的关联;

   刘正康个人涉嫌犯罪并不等于他所领导公司就涉嫌犯罪,因此“上海康强”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常德公安局在侦查中未予涉及。至于外界所说的“上海康强”能否上市的问题是由“上海康强”自身实力和市场决定,公安机关针对刘正康的办案活动并未影响其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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