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力奇大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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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 直销已经迈入“裸奔”时代 违法违规将会付出沉重代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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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事实上,“违法成本低”一直是直销企业违规行为不断、直销行业乱象频发的重要原因。而造成“违法成本低”的因素之一就是监管部门没有对直销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在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媒体通气会上公布了查处的14个典型案例。
第一直销网观察发现,在这14个典型案例中有两个涉及直销企业经销商虚假宣传的案例,分别是青岛市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利用会销模式虚假宣传案、新疆沙雅县查处沙雅县权健自然医学康复中心虚假宣传案。
这两个案例同样涉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行文表述却并不相同。一个案例明确指出与权健相关,另一个案例则做了模糊化处理。
而以往因违规受到处罚的直销企业,在媒体的报道中出现时,也往往是以“某直销企业”代称。
比如,2016年,中国工商报报道了北京查处某直销企业虚假宣传及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案;2018年,中国工商报报道了上海某外资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报备与披露直销信息以及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违规直销被罚没1040万元。
第一直销网认为,对于消费者、直销员来说,了解到直销企业是否涉嫌虚假宣传、传销等违法行为,是其应当享有的知情权,有利于他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违规的直销企业或直销员来说,公示其违法及处罚情况,是增加其违法失信成本的一种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对其产生更大的警示作用。
信用机制有待落实
其实,针对直销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监管层早有相关的规定,但却一直没有真正的落实下来。
早在2016年4月1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就施行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9种情形以及将受到的信用惩戒。
其中,与直销有关的是以下两种情形:“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以及“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暂行办法实施后,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开展了针对直销企业的信用监管。2016年5月,原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出台了《青岛市直销企业经销商监管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经销商红、黑名单制度,实施痕迹化管理。
具体来说,山东青岛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两年内无违法记录、无消费投诉的经销商纳入红名单管理,作为争先评优的依据;对当年因违法受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除建议直销企业启动对该经销商的内部处罚以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对该经销商的产品推介与培训、日常经营等方面实施靠上去重点监管。
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管部门对直销企业的管理,并促进了企业诚信自律。但是,针对直销企业的相关条款的约束力并不强。
当然,任何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权健事件”推动了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直销行业信用监管机制的进程。
保护良币,驱逐劣币
近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了《2018年失信黑名单年度分析报告》,其中,直销企业权健公司涉嫌传销及虚假广告犯罪案被列入了失信重点聚焦及典型案例,这一事件也预示着直销行业失信黑名单监管机制已经拉开帷幕。
建设信用体系,落实黑名单制度,就是要让像“权健”这样的失信者在全社会寸步难行。
2018年6月6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尤其对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坑蒙拐骗、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坚决整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同时,总理强调:“黑名单该向社会公开的必须公开,该信息共享的必须共享,否则既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诚实守信者的不负责任。”
第一直销网还注意到,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包含了以下两项内容:报送国务院审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及修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立法工作的推进,直销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将进一步得到完善,直销行业的黑名单制度也将得以落地。
这一次,商务部提出以百日行动为契机,加快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的行业监管机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直销行业将形成监管部门联合惩戒、直销企业自查自律、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的共治机制。
毋庸置疑的是,直销行业将正式跨入信用机制时代。只有尽快建立直销行业信用档案、落实黑名单制度,加大企业违法失信的成本,才能“保护良币,驱逐劣币”,从而推动整个行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