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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次直销能在击鼓传花时不产生骚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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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日志
多层次直销能在击鼓传花时不产生骚乱吗[@more@]我们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政府暂时不开放多层次直销,实质是在禁止的是多层次传销,其禁止的核心是:等到下一个层次的后面新进来的人的变相投资款,提供给了上线群们分赃。从经济学来分析这种多层次的分赃架构显然是要禁止的,但并不是禁止多层次架构、并不是禁止多层次组织、并不是禁止无欺诈的多层次营销模式,也不是长久地禁放多层次直销。有些讨论在有意地模糊掉传销中的欺诈行为不说,只是说不应禁止多层次直销,只是说多层次直销的好处,却没有暴露当今的多层次直销实际上有好些(虽然不是全部)是在吸纳多层次变相“入门费”,是在借着消费的旗号,实际上是在搞变相多层次投资、多层次集资、多层次骗钱,多层次集体玩弄传销奖金制度圈钱的游戏。我们知道多层架构固然是永远存在不可否定的正常事实,但并不等于多层次传销的欺诈不能被否定,如果隐瞒多层次传销中的这些欺诈行为不说(不是真正地面向最终消费者),只是单独的说禁止多层次直销不恰当、这里有混淆概念的可能。
因为当前的直销并不纯正,其实多层次传销行为还在直销中大量隐含而并未了结。鉴于当前国情的复杂,还要对直销“从严”一个阶段是正确的。因为它的多层次营销收入、支出的结算,在今日的直销企业中,并不能在每一轮经济行为中做到自行完美的了结;凡是要依赖下一轮的经济投入、才能兑现当初直销公司承诺的经济行为,肯定将还有欺诈行为在内的可能,这样的多层次直销行为就万万不可疏忽大意!因为以下的几轮几代,都是本人不可控制的发展,都是网络中他人群的层、加另外一批人群层的行为,所形成的是有多层次个不确定的“自变量”经济收入,这是不可能事先确定的,特别是双轨中的两区平衡度,更不是金字塔尖的这个人好控制得了的,只有老板和操盘手可以明细(在八年前甚至连操盘手都控制不了而崩盘);再加上公司老板这一方、软件计算中的不透明度,奖金制度中的极为狡猾的隐蔽陷阱,更增加了这种营销经济行为的不可确定性,所以公司方对变相投资方当初的承诺都是不可靠的,甚至是有意夸大、有欺诈的可能,都是有很大风险而不值得信赖的;所以他们都不敢用合同形式来承诺,只是口头,或者把返利、返本在文本中虽然可以写得具体,但是你得注意他会写成“赠与”,那就是说可赠与也可不赠与,总之买家没有卖家精明,玩点文字游戏欺骗老百姓玩多层次直销骗局。
打个比方说,公司突然终止业务,在资金的债务上,公司与大家会不会产生涉众性对社会的不和谐的麻烦?骚乱?如果您的多层次不能做到资金上轮轮清盘,还要靠后面的报单来填补前面的窟窿,这种多层次多半含有欺诈;除非多层次直销的奖金制度中做到了轮轮清盘,没有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那么,这样的多层次直销是可以立即开放的,当然这是我的一孔之见。
再打个比方说,“击鼓传花”到某人停止时,你的公司有没有麻烦?金字塔最底层的刚加盟者们,数量是最大量的,他们刚才投入资金又不是最终消费者,他们能罢休吗?上面少数的人倒是无所谓,少数精英早已赚了个满盆,可是刚投入钱的上千、上万这最后一、二层人,他们还指望要吃到他们之后的下面五代、八代以上的钱;现在击鼓传花一停止、一代也不代了,他们能善罢甘休吗?金字塔底层成万人还要继续玩这个投资返利的游戏,他们刚加盟的万人以上的新群体就不能容忍游戏的停止,否则就会上街游行示威,到北京来找事,或要求国家来插手,索还他们的继续返利赚下线钱的权益,要么就退还他们的钱,当然他们也会退货,反正商品只是个演戏给工商局看的道具(消费呀)、并不值钱的。这种金锁链多层次直销哪有最终哦!?所以好些多层次直销公司在商务部发表声明时,都极力地删去“最终”二字。这样干,国有宁日吗?所以这种多层次直销就不应开放它,因为不是面对最终消费者的直销,肯定他还是企图玩传销制度,暗地里实质还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以牟取非法利益,还将是涉众动乱的制造者,这只能是少数高人的圈钱游戏,对大众并不利,只会让穷人返贫返到绝路上去,既做不到共同富裕,更可能走向为社会的“毒瘤”。在社会主义诚信经济、维护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当然不能允许这种模棱两可不能信赖、游戏似的充满陷阱的奖金制度,结果不能明确为面对最终消费者的模糊经济行为,在今日这种直销企业浑水的现状下,多层次直销行为应该还要予以控制而不能马上彻底开放。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公众的投资款也是不能随便动用开支的,不能像传销、直销的奖金制度那样,在交纳完变相投资款后,立即可以分配消耗掉的。因为这种经济收入并不是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零售;人们是抱着通过发展下线群、“可能”收回自己高价买来的产品款,实际都是变相的投资款,人们像赌博游戏那样在期盼:指望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能收回投资的本钱,或许更能期盼到有几十倍以上的回报,这才掏出钱来进行变相投资认购产品的。请注意,多层次传销行为中的消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零售!实质是为了经商而不得已投入的门槛——假消费,真投资。所以传销的团伙分赃也是违背了“公众的投资款不能随便动用开支消耗光”这个基本原则。
然而在中国的目前国情事实证明下,大约有80%以上的人是赚不到钱,他们多付出的那部分变相投资款,实际上是不能收回成本、更不能增值的,只会被多层次传销奖金制度让上线群侵吞掉,或者是以沉淀款的形式,被公司老板贪污掉…。所以在今日普遍存在多层次传销欺诈制度的现实(这包括某些获牌的模范直销企业在内),对于这种带着欺诈性的多层次传销行为,当然要予以禁止这种多层次直销,宁可暂时只开放单层次直销,且近期内在中国不可能开放多层次直销,因为大部分直销企业还不注重“最终”消费者一说,连企业声明中,都至今不敢表态说面向“最终”消费者,只是肤皮潦草的说面向消费者,不敢在消费者前面标上“最终”两个字,这是对直销条例的简单疏忽?明明白白第三条说到: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法规上的最终两个字能看不见?这两个字会是画蛇添足?为什么要在企业声明中删去这关键的两个字?不是故意的?这是对中国直销条例的遵守的表示?所以中央暂时不开放多层次直销是正确的,应该等到大多数直销企业尊重中国直销法规一个字都不有意删改,而且还做到时,才能全面开放多层次直销。
但这更不是等于中国政府反对多层次架构,我们的政府体制和军队体制都属于多层次架构,怎么能说中国政府反对多层次呢?政府只是反对含有欺诈性的传、直销中的多层次奖金制度及其行为,因为这种多层次架构中否定“最终”消费者的重要性,且含有假消费、真投资的欺诈部分。
这好比政府禁止团队计酬一样,难道是团队有错误吗?不是,既有团队必有分配计酬一说;在通常情况下,应该说团队计酬是没有错误的,那么在中国的直销行业里,因为存在着中国国情的不同,导致几千元的涉众性的投资,然而拉下线又日益困难,特别是素质还不够高的普通农民群众,除了使用欺骗手段以外,简直就无法拉到下线;因此他那3800元的投资,对大多数人来说就将血本无归。所以这种在资本主义社会合法的模式,因为他们的钱多经得起折腾,M国人民的月收入高于中国人民40倍,所以他们不害怕;M国人满18岁的时候,就必须离家出去自立、自谋生路,即使是大学生也是自己养活自己,不会从家里要一分钱的,他们的人生观告诉他:向家要钱是羞耻;然而中国大学生22岁还要全部全部地依赖靠父母才能活着,因为他们的人生观告诉他:是一等二靠三伸手要,发展不到下线网络,都属
于上线 老师的罪过,他会找上线赔钱、甚至捅死你。哪有自我拼搏?像传销、直销这样特别具有独立挑战性的事业,他们能做吗?肯定投资过后只可能是一个难民的下场,到了中国就可能形成广大的难民群。这就是说,到了中国,直销行业里的团队计酬中的“酬”字就会出现麻烦,酬金得不到的时候挺是要计较一番的,特别是穷人会跟你拼命的!你想退这个投资款吗?传销模式中又没有这么一说,上线群早已在周薪中分的精精光;因此在外国可行的事务,在中国就很可能成为一场麻烦的灾难。不能笼统地说,凡是外国的潜规则,中国都能实行的。美国可以人人有枪,中国连一把匕首都不容许,好些外国的卖淫和赌搏都是合法的,且是光荣的纳税人,市长、州长见了他们是要尊重他们的,中国可以吗?早被公安抓走了,具体的事务要具体的分析,这是马列主义的灵魂。又好比消费者一说,在通常的情况下消费者与“最终消费者”没有区别,你看到过哪个朝代、哪个商场的消费者在购物之后还有发展下线一说吗?因此,在通常的情况下基本上消费者就属于最终了,他们从来没有想到过要发展几条下线,还有双轨制碰对奖金可以捞得着,甚至过了几个月、商场还在不断的给你返利、返回金钱、简直比银行还银行,比赌搏还可靠、还保证?可能吗?可能,直销就可能,吹吹吹!这都是直销这个行业里的特殊现象。
所以国家在制定直销条例的时候,就冒出来个最终消费者的概念;在中国的国情下,特别是在近几年必须明确的确认直销员把产品卖给谁了?如果主要的是卖给那些下线们,从一开始他们就并不是最终消费者,他们是为了经销才来消费的,他们都是消费者、经销者二者身份的合一,大部分都是先打着消费体验旗号花钱(实际是变相入门费)购货达标后、才有资格获得经销的资格,所谓的假消费者们并没有真正地了结这次消费、从经济上并未击鼓传花结束,并非真正地货款两清!实质上是进入了金锁链的上线开始赚下线钱的传销游戏中来。屯货现象就是典型的畸形消费,他们的消费?实质是为了还要参与拉人头下线经营赚钱才是主要目的,如果这种投资假消费未能实现赚下线钱的时候,他们甚至于还要向国家游行示威说,我也是传销受害者,要求政府赔偿他的变相投资款;更有一些同情者,也要求政府索还这些“受害者”们在“商行”的购货款,看看当前的剧烈矛盾现实,他们是在真正的消费掉产品了吗?显然不是的,他们实际上是在投资,他们认为交给商行的钱,还在属于他们自己,买卖并没有结束、还只是个刚刚开始而已,商行还欠了他们的今后发财的权益,可以说他们在商行里的意义,就是想着能吃到后来的新商行加盟者再投资款的利益,靠后面的投资款来养活先投资者。
所以这样的多层次直销行业,出现的这种特殊状况,就必须从法制上、从源头上提出最终消费者的概念,必须在中国,尽快地结束多层次传销中的、消费者与经销者身份混淆在一体的不正常行为,工商到底是按哪一个身份来保护他?他好像是一个受骗的消费者,值得按消保法来保护他的消费者权益,可他又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经销者——商人,而且还是一个从事非法传销的马上就会骗人的商人;即使你传销、骗销刚开始,还没有来得及骗人发展下线捞到钱,击鼓传花过早的停在了你这一层,毕竟你是传销商人,作为骗子行业的商人,亏了本钱,该不该去保护他?作为干违法传销的商人没赚到钱,应不应该定性为是受害者而得到保护?从而提出:是否要确保传销未赚到钱的传销商的权益?为此就要加强、必须要卖给最终消费者的法制力量,否则那些假消费、真投资的老百姓还要继续受着欺骗,而把血汗钱往这些公司里投入,一当传销人没赚到钱,国家还要去保护传销人的权益?
直销这个行业太容易被狡猾的精明份子所利用,变成了多层次欺诈行当,如果再开放这种不干不净的多层次直销,这些悲剧不知还要爆发更多!在当今直销企业还没有规范到、没有重视到“最终”消费者的时候,还没有规范到中国特色的直销业态——卖给“最终”消费者的时候,多层次直销当然不能过早开放,起码这二年内,先让直销公司不要藐视“最终”消费者时候再说,起码这些领头的直销公司能在文字上带头声明一下:要销给最终消费者,起码这些起表率作用的获牌直销企业,在嘴巴上能先表表态度说得到“最终”两个字再说,真是一字值万金呀!你这个直销企业在行动上,做不做得到面向最终消费者?以后再看都可以,起码敢在文字上说出“最终”二字,就说明你已经在态度上重视了中国法规,还记得起是要卖给最终消费者这一回事,规范直销总算就有了点希望;接着就会在实际的奖金制度中,能尊重“公平正义”进行改进,不至于把公司变成了多层次传骗游戏的俱乐部。
样板企业都想躲掉“最终”二字,那3000家不都向您们学习?更便于他们浑水摸鱼,更难区别直销和传销;规范的直销环境又何从谈起?直销的乱局就是这些带头的直销企业,没有带好头。为什么传销屡禁不止,与获牌企业的不良样板坏的示范作用有关。他们3000家就会把本来属于合法公司的市场,给你抢去大半个江山,正规直销企业不合算呀!上梁不正下梁歪,不乱才怪呢!你想躲掉最终,他们更讨厌国家法规的最终一说。非法传销愈猖狂,正规公司的发展本来可以最厉害的,反而成了当今的困难户,怪不怪?真可笑!因为你与他们没区别,都是上线卖给下线,你做得、我做不得?国家职能部门也难以分辨清楚真假李逵。既然国家给了你独有的合法资格和地位,干嘛您不严格遵守直销条例,声明我们合法公司,是真正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的,不是销售骗人的机会,与传销一下子就拉开了距离,传销就会孤立而显露出它们骗销的本质。
至于单层或是多层次?我个人觉得根本不是大问题,只要多层次不含欺诈,重视产品的终端销售,而不会给社会制造难民,又能多层次的大量解决就业,不是多层次骗新来人的钱,不是利用多层次去赚后面层次的入门费,要充分发挥直销公司的产品好、服务态度好、上家亲情好、推销技能高,直销人主要是去赚富人的钱、赚贵人的钱、去赚那些特别需要产品人的钱,市场将更加广阔。您这样加强多层次的管理,提拔中层次、高层次的人才,且让他们优惠先富裕,国家对这样科学有序的规范管理,使流通领域和市场越做越大,国家不会提倡多层次直销?
我清楚地记得国务院法制办姜处长,面对面地对我说过一句话——对行业的监管我想也不是政府非要严或者宽,主要取决于我们行业的自律。
我们应该决心远离传销的不是卖给最终消费者的老习惯,真正和贯彻商务部深思熟虑制定的直销管理条例第2条: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让中国特色的直销发扬光大,获牌企业的优势本应发挥的极致。
这三个例子说明同样一个问题,直销行业里还存在着假消费、真投资的现实,有着等靠后来人的投资填补前面窟窿的违法传销行为;所以多层次直销开放遇到来自于自己不尊重直销条例的阻碍。希望获牌直销企业带领我们走向光明,让最终消费者上帝们,乐于接受我们的直销服务,而很喜欢我们直销人;不至于让他们害怕,老要上帝当下线,老是逼着上帝去抓人头!要重视他们是我们直销人的最终客户,两种身份在他掏钱之前要分开,直销目的要纯正,而不要混合成“杂种”式的多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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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我们应该尊重如下历史事实:其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多层次传销曾经被提倡过。早在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的通告中,只是取缔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单位,特别指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予以取缔: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入会费;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只是要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二十天后的通知中第三条还明确指示:确需要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由原登记注册机关逐级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采用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紧接着由王众孚局长亲自签署批准的“传销管理办法”出台。96年10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41家传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审查后核发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查处的重点只是:(三)冒用合法传销企业的名称进行传销的行为;文件中最后一条强调要推荐表扬守法传销企业。
即使全面禁传后,1998年04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中仍然指出:要深刻理解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我国目前尚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还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是十分必要的。二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传销经营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后,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种种弊端,加之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开展传销经营的市场环境,虽经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严加规范和监管,但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传销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国际社会所普遍禁止的“老鼠会”和“金字塔销售方式”。不法分子利用传销从事种种违法活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从这里明显看出当时国务院禁传的主要原因并不是传销本身不好,而主要是国家的管理跟不上,也由于传销自身存在的种种弊端,又被不法分子在利用好的传销,才把传销拉下水的。
2007-11-20 09:14:23
好文,学习2007-11-23 21: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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