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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员要首先作为一个消费者——这违背两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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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要首先作为一个消费者——这违背两部条例[@more@]作者:龙传人 文章来源:绿色分销网
直销最重要的基本特征——即直销商或直销员大都是首先作为一个消费者!
---这个特征在中国属于一个伪直销命题;这样说并不是在规范直销。
在中国已经有《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明白白指出: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才是真正直销最重要的基本特征,没有必要在国家法定的基本特征之外,再去由非权威的民间人士,来确立、来诠释什么直销的其它更重要的基本特征,以致造成对社会的不良误导。
因为您要求首先作为一个消费者!才能成为直销员,那当然必须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变相支付费用,成为消费者为先决条件,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直销员资格。这就强迫销售人员必须先作为一名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者,这显然是错误的决定,也不符合中国的劳动法规。这会把劳动者蜕变成为了产品的产物,劳动者族群也蜕变成为了一种特殊商品;还使得该企业和上线们,只利用工作人员内部有限的畸形消费来获取商业利益,最终集体堕入拉人头发展下线传销欺诈的泥坑。
传销的狡猾和隐蔽性,就在于他们都在假借消费的名义,利用假消费款充当新人的“入门费”、利用假消费款充当非法的融资、集资款,欺世盗名骗取下线们的钱财,从而谋取非法利益。这里面有一个奥妙,传销公司只提供哪些价格不透明的产品,通常把不便于估价的产品的零售价虚高到其成本的十倍以上,虽然零售消费款的10%以下是该公司的产品成本,但是剩下的那90%消费款就成了地地道道的骗取新人交纳的入门费,那90%消费款就成了地地道道的假消费真投资的投资融资款,表面上还要给社会一个假象烟雾弹——我们都有实在的贸易产品哇!为了躲避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而假说这是消费者的消费款呀!为了躲避打击传销犯罪而假说都没有交纳过传销入门会费呀!其实传销公司统统在使用这种障眼法,都是打着直销人先要“消费”一套价值不菲的产品,实际上就是要你心甘情愿地、自欺欺人地交纳出了一份价值不菲、且是实实在在的入会费、融资款。这就是刚才笔者所揭穿的那个90%的虚假消费款。所以新人入职必须要以全价零售款不打折的情况下购买一套产品还不能给您优惠回扣。公司和本人都明白其中的奥妙,并非真正的是要消费这套产品,为了窃取高比例的返利点位,有的投机者一次购买十套产品宁肯囤货在床底下,就是抱着赢大利的目的而大量投资,哪是以消费者的心态和意图来消费?哪是首先作为一个消费者的身份哦?投资投机的结果,造成了金字塔奖金制度欺诈下的80%人金钱损失,引发了大面积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目的还在于演虚假消费戏欺骗国家工商部门和社会,掩饰真实的是利用每人交纳的全款入会费(相当于消费货款的90%)来提供给上线团伙非法融资进行团队计酬的分赃。例如近日打传的伊美公司,他委托加工生产的牛初乳冻干粉胶囊等食品、保健品以及化妆品,成本仅为3.59元至20.48元,销售价格却高达78元至768元,产品实际价值仅占销售金额的5-8%。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攫取了大部分利益。
中国政府确定的直销定义特别要在消费者前面加进“最终”二字,就能从规则上避免传销公司,利用消费货款来充当招募直销员获得资格之前交纳的非法的入门费。因为最终消费者就已经确定了这个消费者的身份,不能随意充当可以转身为经销者的方便前提。然而,那种必须先消费才能有资格销售的这种所谓的直销基本特征?它就太赤裸裸地是在为传销行为,提供方便转移身份偷渡的保护。这种说法只能说是世界上一小部分人的私下设局。请大家注意在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商德约法》中从来就没有这样的直销基本特征规定——必须先消费然后才能销售的规矩,而且《商德约法》倒是把消费者(顾客)和直销者分成了2个不同系列(各有ABCD四个方面)的规则、互相独立的进行世界直销行业的指导,这就是说“消销”二字从来没有在世界通行规则上要捆绑进行过,“消销”捆绑孪生的所谓的上述直销基本特征,只是别有用心之人的伪直销规则歪作;为了掩盖传销骗钱,而私下设定的一个“局”、一个“套”——所谓必须首先充当变相投资的“消费者”,这才真正是传销最重要的基本特征,而不是直销的基本特征!!!
去年7月18日直销监管局副处长刘敏说:参加直销的人把商品直接卖给最终消费者,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报酬。不存在着发展下线,发展人员的情况。
直销给最终消费者时,虽然也是要消费者花钱的,但由于法规成最终之后,这些付出钱财的最终消费者当时目的只是对产品或服务的需求、终止在只是为了消费,花钱的当时、并没有出现是为了继续经销发财当下线的另一个目的而购买,这样的花钱、并没有被传销所误导和欺诈,消费是理性的。真正的严格执行条例,中国特色的直销不会出现难民、不会出现广大地区的传销毒瘤,不会对中华文化、道德带来如此巨大的侵蚀。
也就不会采取骗最终消费人来经商发财、或以他能获得“致富”机会去勾引最终消费者口袋里的钱,这样就不会涉嫌传销。直销人不能把必须自己先花钱消费,当作为从事直销事业的起点,以免堕入传销陷阱;更不能主要依赖营销工作者自己内部的重复消费,自销、自消,来维持公司的生存。
如果要求首先作为一个消费者!才能成为直销员,这种“消费商”概念将消费身份与销售经商身份合一,也违反了中国的工商法规,难怪最高法院早在前几年就英明地作出决定:传销人受骗、得不到法律保护,既不立案,而且在罚没处分传销行为时,不退还“消费” 款项。因为说不清你是个啥?如果真是消费者、受害者,应该按照消保法来保护你;可你又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害人的投机传销商,又不能按照工商法来保护商人应得的利益,明摆着是个不伦不类的杂种,所以消费商是名不正言不顺的。
所以中华工商时报2005-11-14程武著文说:“经”“消”分离成重中之重。直销企业将消费者与经营者完全分离开来,才是防止传销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解决办法。作为消费者不用为了经营而超能力的消费;作为经营者不用拉上帝当下线而超出条例搞传销。
其次,通过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全面分离,经营者的利益将完全依赖于如何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如何为自身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而不再不惜以牺牲服务和质量为代价换取眼前的短期利益,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直销产业自身的声誉。 再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全面分离,经营者才能将退换货制度执行到位,使得消费者享受服务的权利更好地得到保证,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的需求就是企业的发展方向与动力,在消费者尝到了健康直销带来的好处后,同样促进直销产业本身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直销有其国情的特色。在中国,只提直销给消费者,不说明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就很容易出现众多挂着直销的招牌,而实质是被传销公司利用从事骗钱的传销活动;因为作为消费者总是要付出钱财的,如果他们的目的是为了付出钱财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广大的消费者群的原来纯洁消费的目的意志就被传销所强奸,广大的消费者群的原来指望买到货真价实的利益、就被传销虚高价格的潜规则所侵犯,也是违反了更多部法规的恶劣行径。
因此,先成为花钱的消费者作为直销人的基本特征是非常危险的。穷人们为了找个好工作直销,而要先投入不菲的钱财、买套不急需的高价品,通常是1800元至3800元之间居多,(当然也有几百元和万余元的),当了您的下线在所谓的“消费”之后,产品完成了道具的作用,下一步,100%地必须转身去发展下线拉人头,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是这样→→→必定还要逼得你去玩奖金制度。玩那个充满陷阱的双轨制、滚动制等各种坑下线的金钱游戏规则;表面上以直销给消费者这么简单的的名义开始,实质上干的还是要你拉人凑数、组成非法经营人员链的勾当!当你大呼上当时已经晚了,这时候只好昧着良心拉新人做垫背,又骗新的求职者花钱先充当消费者之后,以便形成一层一层非法的资金链;您若不愿再去欺骗亲友当下线来捞回成本、就有可能反戈一击对着上线、只好白刀子进红刀子出啦!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为什么有很多人直销没做成,连亲戚朋友也没有了呢?看看中国大地传销毒瘤带来的无穷灾难,为何还要为传销保驾护航、编出与国家对抗的基本特征游戏规则呢?
正如刘敏处长所说:参加传销不仅不能发财,而且大多数人都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原因在于传销的本质就在于不断地的要求参加者发展下线,依靠后加入者购买产品,或交的钱维持运作,一旦新加入的人员数量不足,整个组织就将崩盘。实际上也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合共发展。以双轨制为例,假设参加者处于传销金字塔的最顶端,他要发展两个下线,每个下线再发展两个下线,依此类推当发展到第十层时,就需要2050个人参加,发展到第二十层时,就需要2097154人参加,发展到第三十层时,需要21亿人参加。这种情况,还是一种理想状态,是在传销组织讲“诚信”,保证“承诺”的情况下,而实际上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骗钱。大多数参加者根本拿不到奖金,或者拿到的奖金也不足以抵消交出的钱,如果想退出传销组织也根本不会退钱。绝大多数参加者,只能把身边的同事、同乡、同学、战友、朋友、亲人骗来。
传销组织还制定了“业绩月月归零”,左右手发展平衡等制度,如果参加者不能达到发展下线的要求,所谓的销售业绩和积分都要归零,根本不能拿到奖金。参加者的结果就是被传销组织吸干榨净。
这就是以非最终开始的所谓消费者的假消费、真投资的转身传销后的悲剧。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以避免出现涉众性拉人头、搞传销“推荐制”金字塔欺诈活动;本来规范这一条很是费力,如果再提倡“直销商或直销员大都是首先作为一个消费者!”的基本特征,那就非常麻烦了!因为私下发展招募直销员有了大利可图。
如果没有这个特征,就断了直销员的入门费,即使违规偷偷摸摸私下招募直销员,也捞不到现实的发展奖金或提成。反之,如果强化提倡了这个“直销商或直销员大都是首先作为一个消费者!”的基本特征,消费者是要先向公司支付费用购买商品的,何况直销行业卖的都是虚高价格的,有的被蛊惑成还会消费十套高价产品;哪么,违规偷偷摸摸大家都私下招募发展这些已先支付费用购买了商品的下线直销员,更加诱惑激发人们乐于发展新增下线,以便不断地添加上线从诸多下线所谓的消费业绩中、猛获暴利之可图,传销也就更会屡禁不止啦!
在中国的直销行业里,消费者不一定是最终消费者。只谈4的开方的结果只是“+2”那是不准确的,-2也是4开方的结果。不冠名最终二字,只提消费者就有可能是个-2的嫌疑,-2与+2是完全相反的后果!假消费者的90%消费款就很容易被传销复辟们所利用来非法计酬;“直销最重要的基本特征——即直销商或直销员大都是首先作为一个消费者!”,这个伪直销理论就是传销屡禁不止的本源基因之一,提供了传销骗钱生存、还不容易被识破的土壤,也成为涉众型犯罪的温床。因此要提高广大群众识别传销、防范传销的不再搞先消费、才能销售骗局的意识和能力,不让这种传销骗局理论有立足之地。
在法律文书中去掉偷换走了《直销管理条例》中最关键的“最终”两字?不就等于去掉了“+”“-”的原则定性?在我们这个特定的直销行业里,单纯只提“消费者”三个字的欺骗性极强,蔓延性、传染性极强。可不可能这是在为企业追求违法利益而暗许传销行为?是属于普通的疏忽吗?真是一字值千金呀!!!——境外只提无最终二字的消费者定义。
例如:在台湾的直销定义是:
这里是销售给消费者,并不是销给最终消费者,这就是区别,区别就产生了新中国的政策。大家不论是有意或无意漠视了中国政策的这关键区别点,还要顶风作浪不卖给最终消费者,还是要求直销员先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哪么利用消费返利、消费返奖、消费储值、消费资本发财、重复消费致富就更会热闹起来;哪么利用亲情、友情、乡情发展下线拉人头骗钱的传销毒瘤还将倍增发展;哪么赃款资金链和犯罪人员链还将循环链得更长!
传销中的消费者,是从事资本投机的一种过渡行为,他们期盼这个以消费的名义、骗取到的虚高零售价资本那90%部分的投入,能给他带来很大的资本返利,一当人员链、资金链建立起来之后,起码能获得较大的超出他购货的金额暴利,实现他们一夜暴富的梦想。在这里人们看到所谓的消费只是个掩人耳目的口号、所谓的产品也只是一个道具;从这里看到的“消费者”,根本不是真正的主要为了喜欢产品而掏钱消费,他们是为了企盼发财当下线传销员而来“消费”过渡一下,是企图把消费者变成新的投资者,接下来紧跟着还要大力“拉人头”发展下线投资群体、再通过玩弄奖金制度等着捞到佣金大发财,显然不会是最终消费者。
最终消费者相当于《一根手指头的威力》。只要一根手指顶着坐着的你的额头时,你就永远站立不起搞传销。因为你的屁股重心坐在最终消费者椅子上的时候,已不是边缘化,而是后坐化到最终消费人这边了。在中国从事直销,愿意接受吗?
改革是路径依存的。什么意思呢?改革就像下象棋一样,你走直销员第一步的时候,就会影响到你今后的几步,如果第一步就走向要首先作为一个支付费用的消费者就很不合适,那可能以后的传销几步就都会导致要骗别人陷入步步的传销乱局;而且要退回来的话,就像下象棋悔棋,付出的代价就更大。
中国的直销是禁止、排斥传销行为的,并不像境外的直销和传销是合二为一的。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不同,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发现传销是直销的癌变毒瘤状态;在中国,有必要把直销以一种新的定义,从国际惯例中,与传销区别开来;从此划清了“直销模式”与“传销模式”的界线,更好的与金字塔欺诈决裂而净化了直销行业环境,为有效维护直销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根本解决办法。中国的直销定义不能跟国际14年以前的老通行一致,这也是对世界老直销的与时俱进,是对世界直销的发展、进步的里程碑。中国特色直销的全系列改进,将为直销业在全球的健康有序发展铺平了道路,其深远的功劳一定会载入世界直销历史史册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那么要求先向公司支付费用购买商品首先作为一个消费者的条件、才能成为直销员?就未免法外生支了!
而且,这种所谓的基本特征倒是刚好符合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2008-02-26 15:07:51
不是所有的直销员都是消费者,反之亦然; 但是好是直销员一定是好的消费者,何去何从,都是自己的选择,谈不上什么违不违背2008-02-29 23:34:01
赞赏龙先生观点!不扯棹伪直销的遮羞布,他们的狰狞嘴脸就露不出来。痛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