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新形势下,传销社会风险的化解与治理建议
http://www.dsblog.net 2018-12-06 11:15:29
新形势下,传销社会风险的化解与治理建议
势能化解
从法律界确定清晰的分类界定,引导舆论和大众认知,将潜伏者积累的势能全盘一分为三,切割其意识形态雏形,阻止其进一步成形发酵。
从传销行为本质区分,将传销罪通过主流声音清晰归类为三大类,诈骗传销、集资传销,产品传销,组合非法拘禁、绑架勒索、诈骗、非法集资等罪名联合治理,分门别类对口到派出所、经侦、市监。颠覆性的思路则是诈骗传销直接定义诈骗,集资属性沿用传销罪,产品传销归类直销(需明确立法直销多层次)。
切割思路
从潜伏者联盟的势能角度来看,切割后经过一段时间舆论宣传,会在潜伏者联盟中逐渐形成新的认知,将其整体势能一分为三,其内部因为本质不同标签不同,会互相排斥互相攻击,逐渐产生“门派之别”萌生分别心,就无法继续发酵出新的意识形态。而且标签区别越大,分别心越强,切割效果越好。
切割可以实现各自治理各自预防,在政府相关部门操作上执法容易、宣传容易、预防容易、认知容易。唯一在商业与金融跨界时还会面临一些技术问题,但是不切割就没有空间去讨论,就不会有解决方案,放纵那些狂妄的主观主义者完全不可能解决问题。
总幻想着一个法律搞定几千万受众的犯罪,这种想法太主观的想当然了,我们不能总是甩锅说是社会浮躁,甩出去的锅也是回旋镖啊,传销已经是社会最大的浮躁发源地了。
传销罪只有斩首行动的精确打击
需要配合大型面杀伤火力
只打击头部A就是斩首行动,就需要放长线钓大鱼组织证据链,这个漫长的时间周期,客观上就让长线钓鱼变成了放水养鱼,立案时十万人,结案时一百万人的尴尬,进一步助长潜伏者投机欲望和社会不满。
从法律威慑力度来说,我们在信息链和信息链分析中,可以看到C段位是承上启下关键环节,大多数参与者在DE段位,他们都可以清清楚楚看到C,如果这个身边榜样被法律惩处,才能切断信任链。再多的新闻哪怕是央视新闻联播,洗脑后的DE不会相信,最大信任源是暗线的C,不是A,不是A,不是A,一定要看清楚!!!
最后一次心理分析:
在DE的眼里C和AB是一个绳的蚂蚱,C如果敢承认A是传销头目,就等于让自己承担DE的指责和损失,钱没赚到还要赔钱,这是违背C潜伏者的投机天性的,也违背传销天条“不讲负面”;
C如果保持沉默无法解决问题,只有把A说成是被错判传销、被国家宏观调控、被易铁这个水军汉奸出卖、被同行恶意举报等等奇葩理由,唯独不能承认被传销,才能把黑锅甩出去。
甩锅之后还可以带领这些笨蛋去参与其他传销,还可以利用他们的无知赚钱,黑话美其名曰“我们还有团队,就有赚钱的机会”。如果你是这种情况下的C认知,99%和他的选择一样,否则第二天就去搬砖还债,这是人之常情。
明白了C这个基层领导的承上启下作用没有,能穿过几千万违法犯罪者的法律漏洞,还是小漏洞吗。
建议:
* 建议考虑将组织领导传销罪改为“组织领导教唆传销罪”,或者单用教唆罪扩充打击面,处罚用次一级的行政处罚来解决。
* 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大致以两百万罚款处罚B,以二十万的罚款处罚C;
* 建立处罚信息公示平台,打击传销偶像、导师、团伙小头目,火力覆盖在所有DE的目光所及之处。
* 在执法难度上这些人也是最容易被群众举报的对象,多快好省很容易抓住现行的C;
* 标记其身份证信息进入诚信体系记录,或用飞机和高铁限制其传播歪理邪说;
* 多次记录产生后升级为行政处罚,而后升级刑事处罚。
放开火力扩大打击面应该提上日程了,教唆罪还是传销罪,以及如何应对洗脑术的泛滥化运用,那么定罪到底定在传销范围内,还是传销范围外,还是创造性的从精神卫生法等其他法律开始着手,是一个全盘衡量的智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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